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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
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
吉政函〔2021〕69号
2021-10-08
索 引 号:11220000013544525W/2021-05420
分 类:劳动关系;通知
发文机关:吉林省人民政府
成文日期:2021年09月30日
标 题: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发文字号:吉政函〔2021〕69号
发布日期:2021年10月08日
索 引 号:11220000013544525W/2021-05420分 类:劳动关系;通知
发文机关:吉林省人民政府成文日期:2021年09月30日
标 题: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发文字号:吉政函〔2021〕69号发布日期:2021年10月08日

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
吉政函〔2021〕69号

各市(州)人民政府,长白山管委会,长春新区、中韩(长春)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,各县(市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厅委办、各直属机构:

经研究,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,现公布如下:

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, 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/小时;吉林、松原市区,延吉市、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,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/小时;四平、辽源、通化、白山市区和前郭县、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,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/小时;白城市区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、梅河口市和其他县(市)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,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/小时。

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21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。

吉林省人民政府

2021年9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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